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1民初2667号
原告:***,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军,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电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杨明剑,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电工,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兵,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新城明珠小区15号楼00单元01层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5786844100
法定代表人:赖德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杨明剑、齐齐哈尔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37,44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1日8时许,原告在龙江县世茂华府小区施工时,不慎被钩机拉拽的水泥梁挤伤右髋部及右大腿,当时不能站立,被送至龙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因原告是为被告**、杨明剑提供劳务,被告**、杨明剑是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伤具有过错,故负有赔偿责任。被告齐齐哈尔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杨明剑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龙江县世茂华府小区开发单位为龙江隆城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隆城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不包含外网项目,外网项目由开发单位独立对外发包。2020年11月15日,龙江隆城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龙江县华太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强电消防外网施工合同,约定龙江县世茂华府二期强电外网电气工程、消防电外网工程及发电机组备用电缆由龙江县华太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包。
另查明,**为龙江县华太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剑为该单位职员。杨明剑雇佣***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2021年11月21日,在施工现场***被钩机勾拉拽的电缆线挤伤,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单位为龙江县华太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杨明剑系该单位职工,其雇佣***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故原告***诉被告**、杨明剑、被告齐齐哈尔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伊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