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1民初613号
原告:***,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军,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兵,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新城明珠15号楼00单元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578684410。
法定代表人:赖德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伟,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亮,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承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