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527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合创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98号3号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768015938。
法定代表人:薛增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男,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922号1附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61093730G。
法定代表人:张学荣,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合创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2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539166.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报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
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韩红星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