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3民初20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4减半收取9312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安仲润
书记员  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