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内0626民初25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536014,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9号中京国际2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娟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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