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91民初1237号之二
原告: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3号楼12层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528314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481277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11元,由原告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席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