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4760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高新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大街**院**楼****10115755283141R。
法定代表人: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0.22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雅丽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阮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