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5866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3号楼12层1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博爱街32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仇凤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95元,由申请人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