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13739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6年1月2日生,蒙古族,户籍地辽宁省彰武县,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5283141R,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杰。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向贵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自愿用自己名下中国工商银62×××522账户内个人存款80,000元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世纪华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2,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62×××52账户内个人存款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伟
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