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8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879C19L。
法定代表人:张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珂,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303231。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5709954R。
法定代表人:韩亚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新兴苗圃场,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0MA6GRKWH7P。
经营者:雍思敬。
被执行人:贵州禹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E82KC5Q。
法定代表人:王茂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35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湖北优布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新兴苗圃场、贵州禹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无工商、股权及证券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仅作冻结措施;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XXXX(不动产权证号:黔(XX)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XXX㎡)、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XXX(不动产权证号:黔(XX)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XXX㎡)、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不动产权证号:黔(XXX)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XXX㎡)、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XXX(不动产权证号:黔(XXX)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面积:XXX㎡)有房屋四套,并予以查封,在张贴查封公告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上述四套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被执行人贵州禹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案件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院提取其在该处的应得款项1543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已对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新兴苗圃场、贵州禹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02民初3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全林星
书 记 员  李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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