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市发材花木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发材花木场,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83921X8。
经营者:沈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303231。
法定代表人:刘孝春。
被执行人: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5709954R。
法定代表人:韩亚利。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发材花木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发材花木场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600000元;二、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发材花木场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4900元,担保费9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9320元,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另案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还房居多,待核实后确定是否处置;另,本案诉讼中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84000万元,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000万元,占比3.6550%。)XXX的股权,本院(2020)黔0302执4766号案件为首轮冻结案件,现正在对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后按冻结先后顺序清偿,同时本案向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在该处的收益、分红等应得款项,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2020)黔0302执4766号案件标的明显低于被执行人被冻结的股权,同时股权正在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按冻结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如上述股权无法处置或不具备处置条件,再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用于清偿,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讨论,本案暂不具执行条件,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8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全林星
书 记 员  李子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