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宏海园艺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02执47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宏海园艺场,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5MA4KTPYX5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8843032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5709954R。
法定代表人:*亚利。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宏海园艺场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黔0302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市江夏区宏海园艺场支付票据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据实计算)。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5950元支付申请人。通过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贵CXXXXX号、贵CXXXXX号、贵CXXXXX号、贵CXXXXX号、贵CXXXXX、贵CXXXXX号车辆共计7台,但上述车辆系工程车辆且未能实际控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建筑面积:389.24㎡)的房产及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建筑面积:451.55㎡)。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大多数为政府还房,待核实后确定是否处置。本案诉讼中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84000万元,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000万元,占比3.6550%)的股权,本院(2020)黔0302执4766号案件正在对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同时本案向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在该处的收益、分红等应得款项,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2020)黔0302执4766号案件标的明显低于被执行人被冻结的股权,同时股权正在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按冻结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如上述股权无法处置或不具备处置条件,再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用于清偿。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讨论,本案暂不具执行条件,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02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松
审判员***
审判员*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