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三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02执3965号之一
申请人:金华市三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0740229666,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耀华大厦1幢13-Q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亚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46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金华市三禾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5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同时查明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已对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0.0512%的股份进行了轮候查封,该股份其首封案件正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该案在拍卖后参与分配。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但未实际控制,暂时不予处置,查到被执行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省遵义市,待本院核实视情况规定是否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2020)黔0302民初14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松
审判员*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熊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