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5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曾坤,贵州**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5709954R,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庄花园商业门面2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3民终21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景春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均被另案多轮冻结,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不动产和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姚 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青 书 记 员  田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