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887号
申请人: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70号2512室。
法定代表人:于占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宁,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电商大厦4楼411、4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16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诉讼保全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1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车辆档案的期限为2年,查封房产期限为3年。如需办理续封手续,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程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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