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117号
起诉人: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于占春。
2020年1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以路德忠、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起诉人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421,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起诉人向起诉人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以421,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二被起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日,被起诉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溧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阳电梯公司与起诉人签订电梯设备安装承包合同,将尚盈丽城小区内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起诉人,工程款合计1,137,600.00元。2012年5月5日、2012年7月1日,溧阳电梯公司与起诉人分别签订两份电梯设备安装承包合同,将泰奕桃源小区内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起诉人,工程款合计774,000.00元。同时,起诉人又对被起诉人溧阳电梯公司承建的尚盈丽景小区内电梯安装工程进行收尾整改,工程款为120,000.00元。上述三项工程工程款共计为2,031,600.00元,二被起诉人己向起诉人给付工程款1,610,000.00元,尚欠421,600.00元未予给付。2019年10月16日,被起诉人溧阳电梯公司负责人路德忠向起诉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确认欠工程款400,000.00元,承诺2019年11月前先结200,000.00元,剩余款项春节前结清。二被起诉人未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为此,起诉人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起诉人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确定该案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系合同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即起诉人住所地大东区,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溧阳市,均不属于本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沈阳红麟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国栋
审判员苏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