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康平县于某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投资人: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康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吴斌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沈阳市康平县于某某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市康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国土、证券部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农行账户内25459.33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此笔款项,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23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国祚
审判员 房国军
审判员 韩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