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吴斌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沈阳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沈阳市某某公司于2022年12月末前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89293.04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3执1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军
审判员  董国祚
审判员  韩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