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康平县某某商店,住所地康平县。
经营者:王某某,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委托代理人:方某,辽宁伟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康平县某某商店申请执行沈阳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沈阳市某某公司于2022年12月末前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62917.16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2)辽0123执1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房国军
审判员 董国祚
审判员 韩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