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1282执105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4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451900.20元,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需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282民初44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44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薛立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