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康平县方家屯镇宜佳建材商店、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民初1140-1号
申请人:康平县方家屯镇宜佳建材商店,住所地康平县方家屯镇。
经营者:李敬宇,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吴斌街。
法定代表人:战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康平县方家屯镇宜佳建材商店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康平县方家屯镇宜佳建材商店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康平县方家屯镇宜佳建材商店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平县方家屯镇宜佳建材商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6×××92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县支行银行卡内存款8562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876.2元,由申请人康平县方家屯镇宜佳建材商店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