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康平县沙金乡前沿加油站、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民初1100-2号
申请人:康平县沙金乡前沿加油站,住所地康平县沙金乡两家子村。
投资人:胡春雨,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申请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吴斌街。
法定代表人:战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景军,该道桥工程公司党支部书记。
申请人康平县沙金乡前沿加油站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平县沙金乡前沿加油站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辽0123民初1100-1号裁定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康平县沙金乡前沿加油站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市康平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146287.93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艳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高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