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

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与阎军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5672号
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菲,该公司职工。
被告:阎军政,男,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于被告阎军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