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

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5623号
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平,总经理。
被告:**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会,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忠会,总经理。
第三人:**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家诚,总经理。
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与**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汤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