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

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6383号
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忠,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忠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忠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成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家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佳华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佳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佳信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