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5247号
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84352J),住所地荣成市青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新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荣成市崖头火星自助烤肉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082MA3JJW8CX4),,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西段
经营者:阎军政。
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崖头火星自助烤肉火锅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不再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谭美玲
书记员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