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88号
原告:***,男,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良,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晨,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84352J,住所地荣成市青山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平。
被告:山东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75571517M,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东段黄台集团正门东临。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原告***与被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