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

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海洋村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6262号
原告(反诉被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青山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84352J。
法定代表人:韩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菲,女,汉族,1980年5月7日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海洋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山南路9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GKF27G。
法定代表人:许东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顺,工程部部长。
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洋村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山东海洋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山东海洋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山东海洋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69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0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海洋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立明
人民陪审员  于浩然
人民陪审员  王祖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