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

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荣成市广益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82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住荣成市青山西路27号。
被执行人荣成市广益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荣成市尚书路20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广益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广益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向威海汇丰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判决生效后,荣成市广益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40,000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广益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