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某某与某某、黄冈市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5民初945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司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司机,户籍地浠水县,现住浠水县,
被告:黄冈市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7701733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227553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棋,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1806612439。
法定代表人:***,处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答辩,进行辩论,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如意与被告***、黄冈市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黄州支公司、浠水县水电工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如意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冈市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如意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冈市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意撤回对被告黄冈市中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如意负担。
审判长翟群
人民陪审员高亮
人民陪审员*建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