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XX合与**、浠水县水电工程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6民初6382号
原告:XX合,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XX合与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合于2018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XX合负担。
审判员海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