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水电工程处

某某、浠水县水电工程处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4民初252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金家铺镇东冲坳村**。
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1806612439。
法定代表人:王仕林,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英山县金家铺镇东冲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英山县金家铺镇东冲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11246764785575。
法定代表人:付旭东,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浠水县水电工程处、英山县金家铺镇东冲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9.2元,减半收取157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闵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