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闽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辖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亿昶道路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威虎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邵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闽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226号聚泰商业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亿昶道路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闽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路通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3民初8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亿昶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护栏工程合同》第二条约定:需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累计支付1500000元,否则本合同不生效。闽路通公司未依约付款,故上述合同依法不生效,约定管辖的部分自然无效。且该合同中第六条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法院解决,表述存在不唯一性。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护栏工程合同》第六条中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原告方所在法院解决。虽然该合同第二条约定,需方即闽路通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累计至1500000元,否则本合同不生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故上述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而本案中原告方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因此,原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亿昶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煌
审判员周汉聪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