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112执5702号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君益建材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02MA6K××。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水塘××村××社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4026L。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办事处明河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君益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5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建投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1018746.63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54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5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