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区、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81民初10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区,住所地:乐昌市公园路68号。
负责人:沈明。
被告: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公园路68号。
负责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芳。
被告: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住所地:乐昌市老坪石镇民主街96号。
负责人:***。
被告: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昌市乐城镇府前路150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工区、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工区、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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