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81民初66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乐昌市公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蓝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