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民初1440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君,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473M。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虹泉,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宁亮宏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锦绣豪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289483。
法定代表人:吴啟婵。
原告**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亮宏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南宁亮宏门窗有限公司已支付其劳务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德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梁 园
书 记 员 陆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