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亮宏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524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林,广西智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告:广西金桥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车桥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298629。

法定代表人:张景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冬梅,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亮宏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锦秀豪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289483。

原告***与被告***、广西金桥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南宁亮宏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0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负担,余款802元由本院退予原告***。

审 判 长  韦月玲

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

人民陪审员  黄佑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罗旺才

书 记 员  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