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03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执行人:河南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3月21日出生,住本市顺河回族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20)豫02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河南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豫0203执71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517元,或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娄 辉
人民陪审员 刘振国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