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紫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原客专站前工程SG01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602民初2258号 原告: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马邑花园小区K4栋三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原客专站前工程SG01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福善庄乡小岱堡村。 负责人:**际,职务,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航一街1号进港大道南侧港航华庭1号办公综合楼250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福善庄乡东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原客专站前工程SG01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68元,减半收取24784元,由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