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原客专站前工程SG01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602民初2258号
原告: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马邑花园小区K4栋三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原客专站前工程SG01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福善庄乡小岱堡村。
负责人:**际,职务,项目部经理。
被告: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航一街1号进港大道南侧港航华庭1号办公综合楼250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福善庄乡东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原客专站前工程SG01标项目经理部、中铁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68元,减半收取24784元,由朔州紫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