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6275号
原告:北海奇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公园路25号之右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061702305D。
法定代表人:罗子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兴,男,1958年3月3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尚昆,男,1966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69号水利局大院旧遵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9077184W。
法定代表人:林立,总经理。
原告北海奇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北海奇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海奇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海奇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军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素莹
书 记 员 陈文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