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74民终15号
上诉人辽宁东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省辽河公安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9)辽740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和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辽河石油勘探局运输公司依据盘政地字[1987]33号征(占)用土地批复,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土地公路管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2012年,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内部重组,经办理集团公司内部划转手续,将案涉土地和房屋划转给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在办理内部划转手续过程中,是否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是否依法取得案涉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原审判决对此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本案应发回重审。 重审时,在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能够证明该公司已依法取得案涉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的前提下,本案应查明以下三点问题:一、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同时主张案涉土地和房屋的使用费和税费有无法律依据;二、渤海装备辽河重工有限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税费系因案涉土地和房屋缴纳,并明确 其主张税费的种类、缴纳年限及对应的金额;三、因辽万融房鉴报字(2020)第07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选用收益法对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须查明该价格是否包含税费价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19)辽740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河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东禹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3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华伟 审判员  裴 舟 审判员  孙 岩
法官助理赵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