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425民初1735号
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882429524。
法定代表人: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2223788245731N。
法定代表人: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文公司)与被告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支付工程款591579.2元及违约金671423元,共计1263002.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赛文公司与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签订《2016水资源费西吉县节水达标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款,以中标价1383681.16元为准,结合最终工程量结算,同时还约定了付款时间、比例、违约金等事项。工程竣工验收后,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尚欠工程款591579.2元,该款经赛文公司催要至今未付。
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辩称,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于2018年3月8日组织各方进行分部验收,并于2018年5月17日向西吉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但赛文公司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双方至今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故无法支付剩余价款。涉案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内容进行了变更,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故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2日,赛文公司中标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发包的西吉县节水达标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价款为1383681.16元,双方于2017年8月4日签订了《西吉县节水达标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安装触控式水龙头544套、节水蹲便器感应器697套、小便斗感应器1051套,工程价款为1383681.16元,最终工程量按现场实际确认,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同时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所有货物进场确认后付至80%,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1年)后10日内返还保修金及利息,逾期每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7年8月15日对施工内容进行了变更,并对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了明确。2018年3月8日,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
同时查明,赛文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增装蹲便器感应器1套、蹲便脚踩阀4套、槽式冲厕水箱7套、卫生间改造4间,双方在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中约定,蹲便器感应器每套739.2元、蹲便脚踩阀每套350元、槽式冲厕水箱每套1200元、卫生间改造每间6000元。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已支付赛文公司工程款825694.73元。
以上事实有赛文公司提交的《安装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变更项目价格签认单》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赛文公司与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赛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经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验收合格,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应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赛文公司的工程款如何确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383681.16元,并结合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在施工过程中,赛文公司增加了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即34539.2元,故工程总价款应为1418220.36元。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已支付825694.73元,还应支付592525.63元。赛文公司主张591579.2元,视为其对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现支付期限及条件已经成就,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应予以支付。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其已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旨在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可以予以调整。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每日按总价款的0.5‰计算,该约定明显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因素适当予以减少。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逾期付款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逾期付款的损失应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故本案违约金利率应在欠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的比例进行确定,按年利率6%支付较为合理。因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再以总价款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有失公允,应以实际欠付数额为基数计算,并结合双方关于质保金的相关约定分段计算。赛文公司主张违约金自2017年12月4日开始计算,但其提交的工程验收汇总签证单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按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自认的2018年3月8日确定,违约金应自2018年3月9日开始计算,质保金违约金应自2019年3月19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赛文公司主张的2020年7月9日。经计算,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为78448.25元。关于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提出的涉案工程未进行审计结算无法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因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价款及计算方式,工程价款应按双方约定结算,其主张按审计结算借款结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不支付违约金的抗辩意见,施工内容的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双方并未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故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91579.2元及违约金78448.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7元,减半收取计8084元,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34元,被告西吉县水利工程管理中心负担5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海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金正成
书记员 剡雪梅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