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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3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银川I**育成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鲁万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系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称龙,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bsp;
法定代表人:张自福,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钢,系宁夏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系宁夏诺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忠市墙体材料节能推广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5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海法
审判员王祺祺
审判员马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