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9972号
原告:***,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402号天嘉公司办公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鲁万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称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2元,减半收取计3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晓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