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益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宁阳县宁瑞土地整理服务中心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3民初1730号

原告:山东益德净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房强,该公司经理。

诉讼诉讼代理人:房国涛,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阳县宁瑞土地整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宁阳县。

经营者:李睿,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徐广范,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山东益德净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宁瑞土地整理服务中心、徐广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益德净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益德净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7元减半收取3044元,由山东益德净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 然

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

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