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3963号
原告:山东益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房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国涛,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文定路**1A03-05,2A02-07
法定代表人:邵鲁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益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益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益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益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洛伊克巴德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山东益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