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四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四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41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坡,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湖北四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青王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潘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四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吕少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亢建
书记员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