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2民初1613号
原告:***宏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英达街5号。
法定代表人:俞英,总经理。
被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万众国际1幢2单元12层21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彦,总经理。
原告***宏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基泰集团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