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通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与宿迁市政通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财保46号
申请人:**,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宿迁市政通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府苑小区A-5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世栋。
**与宿迁市政通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宿迁市政通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为15000元,**自愿提供15000元现金缴纳至法院账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宿迁市政通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N×××××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就地扣押,保全价值为15000元,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贾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楠